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十九萬六千一百零四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一百五
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