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周美娜 被告 許培冠 籍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呂曾達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