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0號上訴人 鄭丞傑 即被告 黃惠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秀香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4年9月2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即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遷出之房屋拍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