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55號聲請人台川輪胎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