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尚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尚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尚達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詹尚達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表:
┌──────┬──────────────┬─────────────┬─────────────┐│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4月⑧有期徒刑4月│①有期徒刑9月│①有期徒刑7月│││②有期徒刑4月⑨有期徒刑4月│②有期徒刑9月│②有期徒刑7月│││③有期徒刑4月⑩有期徒刑4月││③有期徒刑7月│││④有期徒刑4月⑪有期徒刑4月││④有期徒刑7月│││⑤有期徒刑4月⑫有期徒刑4月│││││⑥有期徒刑4月⑬有期徒刑4月│││││⑦有期徒刑4月⑭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①100年2月15日⑧100年5月4日│①100年2月25日│①100年5月16日│││②100年2月23日⑨100年5月4日│②100年4月19日│②100年3月28日│││③100年2月24日⑩100年5月4日││③100年5月4日│││④100年3月1日⑪100年5月4日││④100年5月18日│││⑤100年4月14日⑫100年5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5月14日)│││││⑥100年5月18日⑬100年3月28日│││││⑦100年4月25日⑭100年5月4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408、│彰化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408│彰化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408│││409、410、411號│、409、410、411號│、409、410、411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21號│100年度易字第1021號│100年度易字第1021號││事實審├──┼──────────────┼─────────────┼─────────────┤││判決│100.12.9│100.12.9│100.12.9│││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45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45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45號││判決├──┼──────────────┼─────────────┼─────────────┤││確定│101.3.8(程序駁回)│101.3.8(程序駁回)│101.3.8(程序駁回)│││日期││││├───┴──┼──────────────┴─────────────┴─────────────┤│備考│編號至經定有期徒刑為3年10月│└──────┴──────────────────────────────────────────┘┌──────┬──────────────┬─────────────┬──────────────┐│││││├──────┼──────────────┼─────────────┼──────────────┤│罪名│詐欺│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4日│100年4月19日│100年2月22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緝字408、│彰化地檢100年度偵緝字408│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362號││年度案號│409、410、411號│、409、410、411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21號│100年度易字第1021號│101年度易字第85號││事實審├──┼──────────────┼─────────────┼──────────────┤││判決│100.12.9│100.12.9│101.7.27│││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45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45號│101年度易字第85號││判決├──┼──────────────┼─────────────┼──────────────┤││確定│101.3.8(程序駁回)│101.3.8(程序駁回)│101.8.28│││日期││││├───┴──┼──────────────┴─────────────┼──────────────┤│備考│編號至經定有期徒刑為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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