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治平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陳治平經本院傳喚固未到庭,惟於檢察官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莊明達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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