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6號原告 張助成 被告 曹耀旺
黃振瑋 謝志豪 于中華 許仲成 林建興 李祐銓外天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黃潔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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