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263號、第17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正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63號、第17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63號、第17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毒品一情,已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經送鑑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存卷可考,且依現今科技技術,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屬違禁物無訛,應均依毒品危害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呂宗祐附表編號扣案毒品鑑定報告出處1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5.553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63號卷第159頁2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532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72號卷第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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