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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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35號
原告祭祀公業 張炎
法定代理人 張清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財中 等人間確認和解筆錄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 張富雄 」業已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原告應提出「張富雄」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如「張富雄」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即屬無繼承人之情形,原告應具狀補正其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本院已調得本院110年度繼字第267號拋棄繼承案件,請具狀聲請閱卷)。
二、原告具狀表示 葉云琴 為「張富雄」繼承人,然葉云琴已於109年7月15日與「張富雄」離婚,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葉云琴並非「張富雄」之繼承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