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五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四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長壽香菸肆條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竟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九日,在新竹市假日花市,..當日即已三百元之價格賣出一條,..」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之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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