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944號上訴人 李保鋒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上訴人 劉正清
李金來 胡李定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胡添順 視同上訴人 劉金水 被上訴人 黃文正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複代理人 古旻書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麗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書苑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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