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詠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詠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詠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由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79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75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詠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由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79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75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8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8年12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2日,縮減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0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70167138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沈宜生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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