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丙字第一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竊盜罪、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二月及二年八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