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附註:
被告乙○應當庭提出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里鎮○○段、地目田、地號第七六七之一、七六七之三、七六七、七六八號,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土地四筆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