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三六號
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達代收人 康玉冰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B書記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伍佰 陸拾元合計柒仟壹佰柒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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