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吉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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