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司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司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釗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孟隆鄭良 閨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一、相對人宋孟隆、 鄭良閨
訴外人 宋坤丑 所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於
民國(下同)105年2月13日所為之分割繼承行為,及於105
年3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二、相對人鄭良閨應就前項所示之不動產,於105年3月10
日以分割繼承登記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
語。惟經本院於106年1月10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
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
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北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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