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原告 許蘇碧雲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洪孟歆 律師 段陶喻 律師被告 許秀敏 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 律師被告 許慶源
許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30日內以陳報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尚有調查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30日內以陳報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威全附件:
㈠被繼承人許開興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示之不動產最新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許開興係於何時將其所有之臺北市○○區○○段○
○段00地號、25-1地號、25-2地號口頭死因贈與予被告許慶源、許慶隆?並請提出相關證據。
㈢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許開興將中國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於許開興死後贈予原告之時間、地點為何?原告於許開興生前即每年領取前開保險給付之紅利之起迄時點?並請提出相關證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