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33號聲請人 高竹嫺 即 高三餘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聯成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