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62號原告 周毅 訴訟代理人 簡靖軒 律師
趙元昊 律師被告 林菊枝 訴訟代理人 陳億聰 被告 王淑慎
陳柏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複代理人 王岑婕 律師
張君宇 律師被告 謝佳宜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政源 被告 陳茂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故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查系爭土地112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萬元,系爭土地面積247平方公尺,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45分之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8萬4,444元(計算式:280000×247×5/45≒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系爭土地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原告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北市士林區永平段三小段21524745分之5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