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王月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樹炎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雖據原告提出起訴狀到院,惟其於起訴狀所載尚有欠缺,且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應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或提出其他足資識別被告人別之相關資料,並就此部分表明證據調查之方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法律關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本件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之金額,應於聲明內表明具體之總金額;如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行為,應於聲明內表明該具體之行為)。
(四)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後,依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核算並補繳裁判費;或載明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若干,以供本院核定裁判費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唐千雅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