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104年度彰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順發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
相 對 人  劉宣顯 即輝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104年度彰勞簡調字第2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發生職業災害,請求相對
人給付工資補償及工資,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本院
調閱104年度彰勞簡調字第2號卷宗核對在案,經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陳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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