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文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懋融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33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