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文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懋融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33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