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移調字第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理人 吳信忠 相對人 林愉傑 兼法定 林靖 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移調字第2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協商一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楊淑珍書記官許琇淳調解委員林武彥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吳信忠相對人林愉傑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林靖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給付方法為相對人於民國100年7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三千元至給付完畢為止,如任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林武彥聲請人吳信忠代理人相對人林愉傑兼法定代理人林靖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四庭
書記官許琇淳法官楊淑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