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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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1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俊嘉選任辯護人郭福三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10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盈志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