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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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除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631號原告永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立圳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被告 顏美滿 原告與被告 顏美滿間 拆除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51
0元,尚應補繳9,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吳翊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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