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告 賴冠廷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雅芳 、 余冠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記載共同被告「甲○○」之姓名。惟未據載明其地址,致本院無從送達相關訴訟文書予被告「甲○○」,復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自無從特定原告此部分起訴之對象,是此部分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