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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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畯賓選任辯護人方勝新律師被告鄭朝文
李宥霈
洪紹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326號、第11203號、第19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涂畯賓、鄭朝文、李宥霈、洪紹傑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上開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均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蔡有亮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蓉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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