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46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 趙冠倫 、 趙勁 予拋棄繼承之聲請,現由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400號受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