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813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載稱:「本契約書以貴行營業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本契約當事人同意因本件契約書所發生之一切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地方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有系爭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附卷可稽,本件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址於臺北市○○○路○段○號,且無專屬管轄之特別情事,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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