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前項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共積欠新台幣(下同)254萬50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戶籍謄本、臺灣銀行等存摺影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強制執行分配表、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房屋租賃書、生活支出收據及發票、醫院診斷證明書、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在職證明書、聲請人所得及收入清單、親屬系統表、更生償還計劃書、勞保投保資料、菲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查詢聲請人投保資料、向勞工保險局查詢聲請人最近5年之投保資料、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聲請人之股票資保資料、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函查聲請人之消費明細資料、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協商情形,透過稅務電子閘門調閱聲請人財產明細,有本院調閱資料及向函查回函在卷可考,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5月27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