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16號抗告人 黃琪岳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44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範圍(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黃琪岳(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08年9月4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自屬正當,考量抗告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1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6年8月)以下,況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4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6至7之罪,曾經原審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有桃園地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原審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8至10頁、第17至27頁),原審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應屬妥適。抗告意旨略以: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及法院秩序之理念,定應執行刑有其外部、內部界限之拘束,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刪除後,法院於數罪併罰時,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範圍外,尚重教化功能,而非僅在實現報應定義之觀念。抗告人所犯數罪均係侵害社會法益較輕微之詐欺罪,刑法雖廢止連續犯規定,然就司法實務面而言,其犯行可視為一種連續行為,而參照各法院前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均大幅減少罪刑,以勵自新,懇請給予抗告人較有利之裁定,以挽救破碎家庭云云。抗告意旨徒憑己意,泛詞漫指原裁定定應執行刑過重而有違法、失當之處,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葉力旗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9日107年2月9日107年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917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6890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68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85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6日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85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4日108年9月17日108年9月1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477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186號(編號2至4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27日107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298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3358號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18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2日108年9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7日108年9月17日109年1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186號(編號2至4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187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35號(編號6、7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78罪名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30日107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1889號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6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4日108年9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4日108年11月2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35號(編號6、7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