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0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33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沈詠晴 (原名: 賴翊君

沈語喬 (原名: 沈怡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沈詠晴(原名:賴翊君)於民國110年4月至110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沈語喬(原名:沈怡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7,56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沈詠晴(原名:賴翊君)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沈語喬(原名:沈怡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0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568元

沈語喬(原名:沈怡茹)、沈詠晴(原名:賴翊君)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37568元

沈語喬(原名:沈怡茹)、沈詠晴(原名:賴翊君)

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568元

沈語喬(原名:沈怡茹)、沈詠晴(原名:賴翊君)

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29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

37568元

沈語喬(原名:沈怡茹)、沈詠晴(原名:賴翊君)

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

至民國114年9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

37568元

沈語喬(原名:沈怡茹)、沈詠晴(原名:賴翊君)

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