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33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沈詠晴(原名:賴翊君)於民國110年4月至110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沈語喬(原名:沈怡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7,56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沈詠晴(原名:賴翊君)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沈語喬(原名:沈怡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0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568元
沈語喬(原名:沈怡茹)、沈詠晴(原名:賴翊君)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37568元
沈語喬(原名:沈怡茹)、沈詠晴(原名:賴翊君)
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568元
沈語喬(原名:沈怡茹)、沈詠晴(原名:賴翊君)
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29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
37568元
沈語喬(原名:沈怡茹)、沈詠晴(原名:賴翊君)
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
至民國114年9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
37568元
沈語喬(原名:沈怡茹)、沈詠晴(原名:賴翊君)
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