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20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許筱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筱柔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號),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債務人許筱柔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號),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69,546元
114年2月22日
清償日
6.88%
002
699,041元
114年2月22日
清償日
6.88%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