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5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耀東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鄭弘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
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3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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