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美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瑄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46,050元,上訴人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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