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866號
原 告 范大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 昱揚 、 葉庭勝 及 盧芊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盧芊卉(原名 盧詩聿 )之
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被告盧芊卉部分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所明定。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追加
被告 葉昱揚 之母盧芊卉(原名盧詩聿)為被告,惟未提出被
告盧芊卉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核與前開應
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
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裁定駁回被告盧芊卉部分
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