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四四四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范麗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