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三一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瑞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路四一九之十三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