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 黃郁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郁惠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經多數債權人表示同意,此有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案卷可稽。本件斟酌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主張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高達新臺幣(下同)29,487元,又依債務人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42,699元,第1期至第36期卻僅願每月清償20,000元、第37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25,000元,第6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30,000元,清償年限8年,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占全體債務之34.02%,依聲請人之收入該比例對債權人並非公允,則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且聲請人亦聲明,如債權人不同意前開清償更生方案,則聲請改由本院裁定清算。
三、又經本院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其名下僅有98年度薪資所得,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可供即時換價之不動產及較具有價值之動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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