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桂花 被告 陳濟民
吳純瑋 林啟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6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濟民、吳純瑋、林啟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黃桂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游智棋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