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1號抗告人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陳夢軒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民國102年3月28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2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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