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248號聲請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孝全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248號聲請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孝全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