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98號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 黃志強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 譚玉美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反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張貼道歉啟事,為非財產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之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