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25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於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開聲請,認於法尚無不合,且參酌被告前於本院準備程序所為之陳述,認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惟無羈押之必要, 爰准 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