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2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 律師上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逃亡事實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96年8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13日延長羈押。被告因本件犯行曾歷經警詢及偵查過程,當不致不知自身涉案而經調查審理,其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遵期到庭,嗣經本院發佈通緝,已有逃亡事實。查前開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至被告所檢附96年11月19日檢驗單,其上僅記載「消化不良」,要與刑事訴訟法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要件不符。再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法院即可裁定羈押,要與無罪推定原則無違。故本件前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替代。聲請人聲請之事由並非法定停止羈押事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