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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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牆垣、毀壞門扇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0九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蕭惠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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