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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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二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自訴 董振華 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第三審裁定(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自訴董振華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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