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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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0號再審聲請人甲○○
號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駁回其聲明不服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確定之判決,始得聲請再審;對於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之規定自明。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裁定,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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