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3號上訴人乙○○
丙○○上訴人與甲○○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九十五年保險字第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四千八百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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